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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生成或打印出昆明条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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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生成或打印出昆明条码呢?

作者:昆明益浩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8-16 08:20:18

本文教您如何生成昆明条码或打印出昆明条码,希望对各位条码从业者有帮助。条码条形码已经存在于我们日常生活和工作的众多环节,几乎在你的周围随处可见。如果由于工作的需要也会经常用到条码。那么如何生成或打印出昆明条码呢?下面说说几种方法:

一、使用专用的条码打印机

如果你是在生产过程使用条码,或其他大量的使用条码标签的环境下,或者需要打印条码在某些特殊介质上,则可以使用专用的条码打印机。而条码打印机打印条码的方式也有很多种。一个完整的条码打印系统需要3个部分组成:条码打印机,条码打印软件,和不干胶标签及碳带色带。

二、使用办公打印机或家用打印机

如果你使用的条码数量很少,打印介质是普通的打印纸,则可以使用普通的办公或家用打印机打印条码。要使用普通打印机能打印出条码,有以下几种方法:

1、使用条码字体 所谓条码字体就是可以直接把要显示字符变成条码的TrueType Windows字体。这些字体可以在某些字体制作公司购买,或使用一些免费下载的条码字体。

2、使用条码控件 如果你需要在自己的软件系统中直接打印条码可以使用条码控件,如果你安装了Office 中的 Access,则可以找到一个免费的微软提供的条码控件barcode.ocx.。

3、使用专用的条码打印软件这些专用的条码打印软件(如bartender、codesoft)一般也提供打印组件,可以供在其他系统中调用。专用条码打印软件可以提供象Word一样所见即所得的排版功能,还可以连接数据库,打印变化的序列号等。

三、印刷厂印刷条码

如果你需要的条码数量非常大,而且这些条码都是不变的,如一般的商品标签,可以直接采用印刷的方式,这种方式可以使单张成本更低。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推广商品条码使用,促进商品条码的商业信息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商品标识,包括零售商品代码、非零售商品代码、物流单元代码等。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并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内容。第五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商品条码工作。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应用的宣传、推广工作,建立并实施有效的产品跟踪与追溯系统。第六条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其规定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提供商品条码的技术服务。第七条 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在生产、销售、运输、仓储和物流单元管理时使用商品条码;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在出口有预包装的产品上使用商品条码。

第二章 注册、变更、续展和注销第八条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可以使用商品条码。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向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有关注册手续,填写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条 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第十一条 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 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二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期满前三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及其复印件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物品编码分支机构报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三条 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系统成员,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四条 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五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卷烟、酒、饮料、保健品;(二)化妆品、日用化学品、儿童玩具、家用电器;(三)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前款第(一)、(二)项预包装产品的企业,未在其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在2008年底前标注商品条码;生产前款第(三)项预包装产品的企业,未在其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在2009年底前标注商品条码。

第三章 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六条 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编制商品条码,并自编制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七条 商品条码的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可以通过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第十八条 商品条码的设计,包括尺寸、颜色及印刷位置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第十九条 从事印制商品条码(包括制作商品条码原版胶片,下同)的企业,应当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后,方可承揽商品条码印制业务。第二十条 印制商品条码,应当查验、复印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登记证书号码。委托人不能提供证书的,不得承印。复印、登记资料应当保存二年以上。从事印制商品条码的企业不得向非委托人提供商品条码。第二十一条 商品条码的印刷及所需原版胶片的制作,应当执行有关商品条码印制的国家标准,不得向委托人提供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条码。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将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为商品条码。第二十三条 系统成员不得擅自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以及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第二十四条 使用其他国家和地区商品条码的厂商,应当及时向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第二十五条 经销企业采用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自动化扫描销售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经销企业对所经销商品使用的商品条码应当进行查验,发现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拒绝销售。第二十六条 经销企业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阻碍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经销企业需要在本单位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使用店内码的,应当根据国家标准编制。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销售企业应当直接采用商品条码,不得另行编制、使用店内码。第二十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等部门应当利用商品条码,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对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预包装产品,逐步实施产品质量责任跟踪和追溯。使用、印制商品条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对商品条码的检查和管理。第二十八条 商品条码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必要时也可以委托物品编码分支机构进行质量监督检验。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物品编码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变更、续展的;(二)在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册、变更、续展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三)在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册、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其中违反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可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 从事印制商品条码的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照《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条 附则第三十五条 预包装产品,是指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者装入、灌入容器内,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产品。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条码是迄今为止最经济、实用的一种自动识别技术。条码技术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点:

A.输入速度快:与键盘输入相比,条码输入的速度是键盘输入的5倍,并且能实现"即时数据输入"。

B.可靠性高:键盘输入数据出错率为三百分之一,利用光学字符识别技术出错率为万分之一,而采用条码技术误码率低于百万分之一。

C.采集信息量大:利用传统的一维条码一次可采集几十位字符的信息,二维条码更可以携带数千个字符的信息,并有一定的自动纠错能力。

D.灵活实用:条码标识既可以作为一种识别手段单独使用,也可以和有关识别设备组成一个系统实现自动化识别,还可以和其他控制设备联接起来实现自动化管理。另外,条码标签易于制作,对设备和材料没有特殊要求,识别设备操作容易,不需要特殊培训,且设备也相对便宜。

由于条码识读是通过光照射在条、空上的反射率不同来识读的,条码扫描设备的光源绝大部分是红光,因此,白空黑条的条码最容易识读。有些书刊为了印刷成本的降低,封面的字图只印一个颜色:红色、黄色或橙色,从而条码也印成了白底红条、白底黄条、白底橙条,使扫描设备的红光照射在条、空上的反射率几乎相同,造成无法识读;有些书刊封面人员不了解条码的识读原理,在深兰、深绿、深棕色封面上印黑色的条码或将条码印在封面有图文的地方,使条码的印刷对比度(pcs值)很小,使扫描仪器无法识读。

像这种情况,只要在制版时将封面印条码的部分底色挖空成空白色,再印上黑色条码,就可以保证条码的识读。为了保证条码的印刷质量,条的颜色应选择黑色、深兰色、深绿色、棕色,空的颜色应为白色、红色、黄色、橙色,这16种搭配为最佳选择。要了解光的吸引、反射作用,掌握条的颜色必须能吸收红光,使条的反射率较低;空的颜色必须反射红光,使空的反射率较高。条反射率最大值不超过25%,空的反射率最小值不小于96%,条码印刷对比度(pcs值)为67%—98%,条码扫描仪器才能正确识读。

二、任意缩放条码尺寸有些书刊由于开本小(64开)或封面图文太多,没有足够的位置放置条码,便随意缩小条码尺寸,造成空太小或条太细,使扫描仪器无法识读。因此,需要缩小条码时,必须由书刊条码行政部门使用专用设备制做缩小码,并只能缩至常规条码的80%。厂的管理人员熟悉和掌握条码的识读原理、质量保证尤为重要,书刊条码技术作为一个新事物,将靠广大出版同仁的共同努力,才能得到健康迅速的发展。

三、自行制作条码软片有些书刊条码软片丢失了,便自行制作一个条码或把原来书刊上的条码复印下来,再拿去制版,这种做法是不允许的。自行制作的条码软片或复印下来的条码本身质量就不合格,因而制版、印刷出来的书刊条码肯定不合格。条码软片丢失了,必须重新向书刊条码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制做条码软片。

四、印刷的纸张、油墨、设备选择不当条码的条、空间隙很小,印刷的纸张、油墨、设备选择不当,印刷时就容易糊版、条变粗、空变细,当条宽偏差超过±30%,扫描仪器就无法识读。因此,书刊条码印刷最好选择 胶印,纸张选铜版纸、胶版纸等纸毛较少的纸张,印刷时滚筒衬垫不宜过软,油墨的流动性适中,以保证不糊版。条码印刷时应保证条空清晰、尺寸准确,条宽偏差和印刷对比度在规定范围内,才能成为书刊条码印刷合格品。应用条码扫描技术,实现微机自动化管理,是当前国际书业界追求管理现代化的潮流和热点。随着我国“扫描书店”的不断增多,书刊条码印刷质量的合格率将影响到我国出版行业推行计算机管理的进程。各出版单位的封面设计、制作人员和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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